以从业者的角度看周立波“手撕”美国华人律师到底谁撒了谎

美国自1776年7月4日建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制体系。在美国做很多事情都要和律师打交道,大到刑事诉讼、小到交通罚单,只要有人活动的地方就少不了一种职业——律师。笔者在美国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目前就职于一家美国大型华人律师事务所。我们今天就以一个第三方从业者的视角来为大家解读周立波“手撕”美国华人律师莫虎到底谁撒了谎。

周立波涉枪毒始末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们先科普一下。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一位只拥有加州执照的律师是不能在纽约州从事律师行业的。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与中国(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不同,美国的法律主要以判例法为主。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所以对于律师来说不但需要对相关法条熟悉,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判例,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所以虽然法律和判例都放在那里,但是因为经验不同,不同律师对于同一案件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这就为周立波中途更换律师(莫虎)埋下了伏笔。

周立波发长文手撕莫虎

律师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对于这种服务的收费其实就是对于律师人工的收费。在美国一场不大不小的诉讼案件可能会经历不同阶段历时很久。举个人身伤害的例子来说,大概的流程会包括诉前交涉、相互质询、采集口供、专业调解、最终审判等过程。只要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赔偿满意,这个案件可能会在上述任一过程当中结案。但是这对于律师来说只做诉前交涉和最终上了庭审所做的工作量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如何来收取律师的费用呢?这就催生了一种对客户和律师都相对公平的方式——按工作量(时间)收费。所以为了保证律师的工作,通常律师会要求客户先支付一部分费用,在这部分费用用尽之后,律师会要求客户再次“充值”,如果客户不再“充值”,则律师可能会取消代理。这也是大部分律师定价和收费的基准,而预收费的多少取决于跟客户的协商。周立波说的“莫虎开口就要20万美元律师费,而且要一次性提前支付”说的就是这笔费用。

周立波夫妇与莫虎

根据我对美国律师的了解,20万美元的报价应该是莫虎在权衡了在周立波案件当中自己可能要做的工作结合自己的小时收费对于周立波案件在最终庭审前费用的整体报价。并不是大家在看了声明之后可能会误以为的仅仅“保释”加“延期”的收费。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案件没有代理下去,在收了20万之后,莫虎只做了上述两件事。之后周立波在声明当中也提到了“一旦案子进入陪审团审理阶段就继续追加50万美元律师费”,这意味着如果案件需要上最终的庭审,莫虎对于周立波案件的收费将达到70万美元。个人感觉这个收费对于这类案件讲偏高,事实是上最终庭审确实需要极大的工作量,但是这个工作量的收费到底是否应该为50万,我们只能说这是双方商议的结果。

撤案后的周立波夫妇(来自周立波微博)

关于保释和延期我们多说几句,保释并不是非要找律师做,也可以找保释公司,找律师的好处是律师比较有经验,律师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找保释公司的好处是,如果保释金较高,保释公司可以提供资金。保释的流程也很简单,填好相关表格,准备好现金交给警局即可,案件结束后这部分费用是可退的。保释的目的是在抓捕和定罪之间的时间,防止犯罪嫌疑人跑路。确实如周立波所说“出事第二天以5千美元将我保释出来。这个金额本身就已经说明这是一个简单的案子”。这个金额代表警方认为周立波逃避法庭审判的可能性较低。而庭审的“延期”也确实不是什么复杂的工作,由律师向法庭提交延期申请即可。但是客观的说,上述两项工作也只是表象,律师还是可能在背后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对于相关证据的整理、对于相关法条的研究、对于案件的深入调查等等

作为一名美国执业律师,利益冲突代理是一定要避免的,律师只能代表一方的利益。哪怕只是夫妻双方的无争议离婚,律师也只能代理夫妻当中的一方。如果上述周立波的说辞属实,莫虎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资质。但是三万美元对于莫虎这样的律师来说到底有多重要?是否有必要为了这三万铤而走险?可能有待商榷。

“我的现任律师已经得到纽约律师监管协会的回复并发函给莫虎”代表周立波委托律师向莫虎发了律师函。根据上述内容,律师函的主要目的是向莫虎所要退款。“我们认为以前支付给你的大部分律师费必须退还”这个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能退多少这主要取决于当时周立波与莫虎签订的律师代理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有争议,即使上诉到了法庭,法庭也是会依据合同来进行审理。一份专业的代理合同会包含终止代理的解决方式,如费用是否可退,如何计算退还费用等内容。相信莫虎作为从业较久的美国律师,代理合同一定会包含上述内容。但是周立波此时在媒体上公开这些事情,更多的是在给莫虎压力,因为律师函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更多的只是谈判的筹码,说白了就是想要最大限度的索取退款,可见当时所签订的律师代理合同关于退款的部分对于周立波应该是很不利的。

莫虎发布的严正告示

我们在反观莫虎发布的“严正告示”,其中比较吸引我关注的是这一段“以我42年出任美国刑事、民事大量案件的经历,我对周立波这一刑事案件的定性深谙其道。真正的实情并非像周立波所说的那样,必要时,我将说出事件的全部真相”。为什么关注这段呢?是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代理律师的执业操守——保密协议。通常保密协议是跟律师代理合同一并签署的,作为客户的代理律师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在保密协议的规范下保守客户的案件信息。如果届时莫虎公布案件细节,可能涉嫌违反律师保密协议。而诸如“42年出任美国刑事、民事大量案件的经历”的措辞反而有种强词夺理的感觉,任何事情有法可依、有理有据,任何人都不能把你怎么样。42年的从业经历也并不是一个律师有多高水平的证明。

综上,双方的目的其实很明确,周立波是为了在退款上面占据舆论的主动,甚至不惜拉出诸如中国人怎么样怎么样的高谈阔论,但在美国法律上能操作的空间有限。而莫虎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任由这件事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他在美国的法律事业。以上是一个美国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基于律师客户关系、美国法律上面的解读。希望相关信息可以帮助到涉及到美国法律的华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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